html模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十例涉“一帶一路”典型案例
原標題:最高法發佈涉一帶一路典型案例

本報訊(記者張蕾)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向社會發佈涉“一帶一路”建設的十個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涉外商事糾紛中,中國法院首次承認腳底按摩和執行瞭新加坡法院的商事判決。

昨天發佈的十個典型案例涉及信用證開證、股權轉讓合同、居間合同、獨立保函、海域污染損害賠償、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外國商事判決等案件,都是“一帶一路”建設中常見的糾紛類型,案件所涉的法律問題均具有很強的代表性。

其中,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高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urbank貸款專家|台中創業貸款|台中房屋貸款|台中企業貸款|台中汽車貸款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案,該案根據新加坡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先例,首次認定中新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系,進而依據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決。

此舉不僅保障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而且反映出中國法院正在以開放、包容的心態積極推動“一帶一路”沿線國在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領域的司法合作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劉敬東介紹,涉“一帶一路”建設的案件絕大部分為涉外案件。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適用沖突規范確定準據法、查明和適用外國法、適用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公共秩序保留等問題。如西門子公司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一案,系自貿試驗區內外商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同糾紛,該案確認仲裁條款有效,並明確“禁止反言”,踐行瞭《紐約公約》“有利於裁決執行”的理念。同時,該案由點及面推動瞭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選擇境外仲裁的突破性改革,是自貿試驗區可復制可推廣司法經驗的一宗成功范例。

劉敬東表示,在“一帶一路”建設推進的過程中,相關案件所涉的交易類型日趨豐富,一方面會出現更多的立法空白,需要我國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則將更多地涉及我國和沿線國的法律沖突和協調問題。

據瞭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圍繞司法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就承認和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對外擔保等迫切需要解決的涉外審判疑難問題出臺司法解釋,並著手制定有關船員勞務糾紛問題、海洋資源與生態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同時,將出臺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涉外訴訟管轄機制。

典型案例

南京中院裁定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高爾集團系在瑞士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於2016年6月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稱,其與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簡稱紡織集團)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因紡織集團未履行和解協議,高爾集團依據管轄條款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該院做出瞭生效判決。因紡織集團及其財產在中國境內,高爾集團向南京中院提請對新加坡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在此期間,紡織集團陳述意見稱,中國和新加坡簽署的《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並沒有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的規定,應駁回高爾集團的申請。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紡織集團經新加坡高等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新加坡高等法院於2015年10月22日做出缺席判決,判令紡織集團償付高爾集團35萬美元及利息、費用。紡織集團亦收到瞭該判決。2014年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曾承認和執行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

江蘇省優美環保科技工程,靜電機,靜電機推薦,靜電機保養,靜電機清洗,靜電油煙處理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國與新加坡之間並未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書的國際條約,但由於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對中國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執行,根據互惠原則,中國法院可以對符合條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經審查,案涉判決亦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傢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故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9日裁定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所做的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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